如何理解分配正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4 21:20:40
如何理解分配正义
如何理解分配正义
如何理解分配正义
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分配正义,穆勒在《功利主义》中写道:“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绝对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这就是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标准;应当使所有的社会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达致这一标准.”[1]事实上,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人们都使用分配正义来代替社会正义,以致分配正义历来都是公共知识分子关注的核心课题.按照罗默的看法,分配正义理论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等都谈论过这个问题.[2]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如果在孤立的交换中出现有关具体利益分配的争执,适当的分配份额将必须由行政当局决定,行政当局要考虑普遍公平的规则和国家的福利.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优良政体的制度安排应该围绕正义展开,公平正义应是优良政体的核心原则.而且,为了给优良政体的公平正义作出准确的界定,亚里士多德又区分了两种正义的类型: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就是根据每个人不同的地位、财产、能力或者贡献等因素给予不同的待遇,而矫正正义则是指无差别地给予一切人以均等的对待.当然,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知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在古希腊时代,由于还没有关于支配财富分配的理性分配的观念,学者们研究人的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发现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经济问题常常与哲学伦理结合在一起.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柏拉图认为价格应该与商品自身的价值属性是一致的,他说:“一个人从事某项劳作,法律对他的忠告同对卖者的忠告是一样的,即他不要试图抬高价格,而只问价值;这条法律对契约双方都是有效的,因为工匠无疑知道他的劳作的价值”.[3]而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区分了自愿的和非自愿的交易,认为在自愿交易情况下,交易往往是公平的,而公正的定价原则就是一个人的予取必须“相等”,特别是将两个极端之间的平均看成是最好的伦理和行为之间的标准;也正因为如此,他特别谴责“以钱生钱”的高利贷.显然,古希腊的公平价格思想在西方一直影响了上千年,整个中世纪的基督教教会都不区分伦理和经济,并用伦理来解释经济.同时,公平价格思想也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一方面,到了中世纪早期,由于市场是分散的,市场价格主要是一种因袭的价格,因而缺少讨价还价的余地;另一方面,由于各国之间也没有稳定的联系,结果,时常遭遇的歉收或运输中断往往就促使商人高抬价格.正是在那种情况下,当时的封建主迫切希望教会来规定各种商品的价格,因此,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正当价格”的观念以及借鉴了奥古斯丁的“公正价格”的术语,认为贵卖和贱买都是非正义的.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阿奎那也考虑了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认为公平价格并没有一个准确点,而是由某种估计来决定,它根据不同的地点、时间、风险、运费、劳动以及物质成本来决定;同时,在封建等级制度下,价格的制定要考虑各个等级的利益,只有当人们的收入与他在社会生活中所居的地位相符时,才是公平的,否则就犯了贪婪的罪恶.当时制定的公平价格的标准:小生产者的商品价格,按劳动耗费量计算,以卖者不受到损失为限;商人贩卖的商品,则把商业利润作为价格附加额;封建诸侯在他自己的市场出卖商品,则按等级加上不同的生活费.所以,粟本慎一郎指出,最初的等价是由传承与权威来决定的.[4]然而,现代社会却强调,任何个体在交换中的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平等的交换主体,从而不能存在地位等级上的价格差异.进一步地,现代经济学强调,市场经济下的生产都是在边际贡献等于边际成本处生产,因而产品分配的结果符合应得权利的正义和效率原则;同时,市场经济下的交换都是在需求等于供给处交换,因而产品交换的结果符合帕累托的正义和效率原则.正因如此,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市场经济下的初始分配和自由交换的收入都是正义,市场原则也就等同于正义原则.问题是,果真如此吗?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承认,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和交换结果都取决于供求关系,而供求关系本身又受社会认知、文化价值、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势力和社会地位等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改变都会影响供求关系,从而也就会影响分配或交换均衡.显然,从这个角度上说,市场经济中的收入不是取决于贡献或应得的常量,而是取决于社会性因素的变量;进一步地,如果法律制度是不完全的、市场机制是不健全的,那么市场经济下的所得也就是不正义的.因此,现实收入根本上是特定的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决定的而不是由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决定的,社会制度及其分配规则往往又是社会力量博弈的产物,反映了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对比,从而往往有利于强势者.一者,市场体制中存在着严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市场交换机制也主要是由那些拥有更大权力的群体制定;显然,在劳资力量悬殊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直接而双向的劳资谈判所实现的收入分配均衡必然不是公正的,会产生远远有利于雇主的利益分配.[5]二者,一个社会的力量结构越不平均,收入分配的决策权就越集中,实际的收入分配也就越不平等;显然,在现代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往往拥有与其贡献不成比例的决策权力,从而在收入分配中也就占有巨大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收入差距的拉大实际上就反映了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正因如此,要保障初始分配收入的正义性,就要保障分配规则的合理性,而这又要从改变社会力量结构尤其是壮大弱势者力量方面入手.当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收入分配机制上还是存在差异的:民营企业中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合理性还涉及到社会大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