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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的朋友辛苦了,不过我要的是像春秋决狱,以德配天,保安处分,三不去这一类的我用的是红色的法制史的那本书,法理吗还不错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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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断舌.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4.读鞫 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
8.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15.《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17.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 式是“轨物程事”.
18. 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9.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0.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1.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
22.义绝 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
23.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
24.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
30.编敕 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
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
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2〉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
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
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
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
1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
1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
1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
1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百一十三条.
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
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
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
18.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
19.普通法与特别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0.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基本法典.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九种情况分别是: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
22.三三制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23.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
24.二五减租 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25.减租减息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26.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2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共二十一条.
29.《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乡(行政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与亲属、继承两编.前三编采用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采用中国封建立法原则.
31、模范监狱 清廷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监狱而建立的.它建筑新颖、管理严明、设有监狱办公室、杂居监、分房监、工场、女监、病监,成为第一个近代式构造的监狱.
32、特别法庭 它是南京国民党政府根据特别法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分中央特别法庭和形式法庭两级.
33、特别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设立的,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