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是怎样提出来的?怎样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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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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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构想阶段(1978年——1980年) “一国两制”构想最初萌芽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邓小平就阐述了解决台湾问题要尊重台湾现实的思想. 1978年10月8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文艺家江藤淳时就指出:“如果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在台湾的政策将根据台湾的现实来处理.比如说,美国在台湾有大量的投资,日本在那里也有大量的投资,这就是现实,我们正视这个现实.”此次谈话透露出祖国统一后中国政府将从实际出发、尊重台湾现实和保护外国人投资的最初思考,这是邓小平同志涉及“一国两制”构想的最早谈话. 当年11月会见缅甸总统吴奈温时,邓小平第一次明确谈到统一后台湾的某些制度和生活方式可以不动.他说:“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美日在台湾的投资可以不动,那边的生活方式可以不动.” 1978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发表会议公报,指出“随着中美关系正常化,我国神圣领土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前景已经进一步摆在我们面前.欢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本着爱国一家的精神,共同为祖国统一和祖国的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就在同一天,邓小平在同美国参议员会面时也明确指出:“台湾的社会制度可以根据台湾的意志来决定.要改变可能要花一百年或一千年,我这样说的意思是指需要很长的时间.我们不会用强制的办法来改变这个社会”.这些重要谈话可以说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最初萌芽. 1979年1月29日至2月5日,邓小平访问了美国.出访前夕,他在会见美国时代出版公司总编辑多诺万时谈到了中国政府的对台政策构想.他说“我们尊重台湾的现实,台湾当局作为一个地方政府拥有它自己的权力,就是它可以有自己一定的军队,同外国的贸易、商业关系可以继续,民间交往可以继续,现行的政策、现在的生活方式可以不变,但必须是在一个中国的条件下.这个问题可以长期来解决.中国的主体,也就是大陆,也会发生变化,也会发展.总的要求就是一条,一个中国,不是两个中国,爱国一家.”1月30日,正在美国访问的邓小平发表讲话指出,“至于用什么方式解决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那是中国的内政,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邓小平指出,“我们一方面尊重台湾的现实,另一方面一定要使台湾回归祖国的怀抱;在尊重现实的情况下,我们要加快台湾回归祖国的速度”.并表示“我门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 1979年12月,他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提出了广为流传的“三个不变“,他指出,实现统一祖国的目标,要从现实情况出发.统一后“台湾的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台湾与外国的民间关系不变,包括外国在台湾的投资、民间交往照旧.”“台湾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可以拥有自己的自卫力量,军事力量.”上述一系列谈话,成为“一国两制”构想形成的基本框架. 具体化阶段(1981年——1983年) 从1981年“叶九条”到1983年“邓六条”的发表标志着“一国两制”理论基本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叶九条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简称“叶九条”). (一)为了尽早结束中华民族陷于分裂的不幸局面,我们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双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换意见. (二)海峡两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讯、亲人团聚、开展贸易、增进了解.我们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 (三)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 (四)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五)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六)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 (七)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 (八)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 (九)统一祖国,人人有责.我们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议,共商国是. “叶九条”已经包含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邓小平同志1984年12月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曾明确指出:“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就台湾问题发表的九条声明,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 邓六条 1982年1月10日,邓小平在接见来华访问的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基时说:“在实现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性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次谈话中,邓小平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3年6月25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又进一步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六条具体构想(简称“邓六条”). (一)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 (二)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四)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五)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不现实. (六)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个适当方式.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国共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从“叶九条”到“邓六条”,“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内容更加完备、明确和系统化,“一国两制”方针的大体框架基本形成. 正式确立阶段(1984年) 1984年,邓小平同志又先后提出了有关“一国两制”的许多重要思想,其中主要包括: (1)“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在台港澳地区实行资本主义,是否会影响大陆的社会主义呢?对此,邓小平给予了明确回答.他指出,“‘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我们相信,在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 (2)“一国两制”方针长期不变.针对部分人(包括外国人)担心中国“政策多变”问题,邓小平多次阐明相关政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我们已经讲了很多次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了这个政策.有人担心这个政策会不会变,我说不会变.”我们讲“五十年”不变,“不是随随便便、感情冲动而讲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邓小平用“五十年不变”这一形象化的语言,强调了大陆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政策的决心,同时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将信守诺言的庄严承诺,这为推动“一国两制”的实施创造了必要条件. (3)用“一国两制”办法解决中国统一问题也是一种和平共处.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把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原则运用到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上来.他认为:“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指出“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原则来解决国内特殊问题,这是邓小平对列宁和平共处原则的灵活运用和新发展. 1984年10月,《了望》周刊发表《一个意义重大的构想——邓小平同志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对“一国两制”构想作了首次系统报道.这一报道可以视为“一国两制”构想已基本确立的重要标志. 1985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把“一国两制”确定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至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用“一国两制”解决台、港、澳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方针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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