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6 04:02:10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尺度与适用
轨道公司法律顾问—唐浩律师(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本期与大家探讨的内容即为该条款.
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衡量和把握这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都是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与民事法律活动的保驾护航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合同的订立、成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而《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即针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安装等环节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阶段的强制性、程序性操作,即《招标投标法》通过规范化、透明化、竞争性的法律设计与操作,使得项目合同内容、项目合同相对方的确定方法与方式等合同订立阶段的重要内容与环节从暗箱操作、地下隐秘状态变为了阳光、透明、可监督的良好态势.
业主拟实施项目的内容、细节与要求;合同价款的构成与支付方法;希望合同交易对手所具备的资质与能力;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等均通过透明、开放的平台进行发布.
而所有潜在交易对手均可针对业主发布的信息表达自己对于该项目的理解与响应.
最终交易对手的确定,则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对所有投标人的理解与响应以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进行评判,使得合同的确定公平、公开、公正.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合同订立法”,是《合同法》在合同订立阶段的“特别法”.
而《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交易自由、诚实信用及交易秩序、公序良俗来确保民事主体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和保障.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目的,是《合同法》的核心与基本价值要素.
而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标的的数量与质量、标的的完成与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的约定与安排,来实现和达到合同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变更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即可认定为“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业主发布招标公告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非常多的,至少超过三家.如何在众多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就是通过业主事前在招标公告中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来评价和衡量众多投标人的投标,究竟哪一个最能符合业主的要求,其资质、拟实施合同的方式、方法与合同报价等对于业主合同目的的实现是最佳的.
由于业主的招标公告是事前发布且透明的,对于所有投标人均一致;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又是根据该事前订立的规则来进行统一、公开(往往开标、唱标、评标的过程是全程录像,可事后回播)评判的.因此,通过该规则依法选定的投标人,就是对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佳响应方.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后进行的变更,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该种变更就“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举例来说,在某市政公用工程中,业主发布了设备采购与安装、调适的总包合同招标公告.在该公告中,业主对于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和设备的功能与作用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其中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进行了变更,在不增加合同价款、不推迟交付、验收日期的条件下选择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
由于该变更并未增加合同价款也未推迟交付、验收日期,且采用了与招标技术标准相比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在更加有利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破坏招标投标的公正性.
因此,该变更“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