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礼法之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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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礼法之争”的意义清朝“礼法之争”的意义清朝“礼法之争”的意义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

清朝“礼法之争”的意义
清朝“礼法之争”的意义

清朝“礼法之争”的意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
  张之洞是对新法驳议最为猛烈的一个,他在《遵旨覆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对该法草案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如,对父子异财、男女平等、律师制度、陪审员制度、废除比附法、规定控诉期限等都进行了批驳,随后这部新法即被清政府废除.这也是"礼法之争"的开始,可以说清末的修律自开始之时便伴随着"礼法之争"的争论.
  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驳议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两大派别的形成,引发了长期的"礼法之争"的局面.
  虽然《刑事民事诉讼法》未及公布便胎死腹中,但随之另一部更具有影响的法典《大清新刑律》又出台了.
  由于新刑律中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神,这部法典无可避免的遭到了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群攻"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段.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大清新刑律》是否应确定"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以及"干名犯义"条存废、"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子孙卑幼对尊长可否行使正当防卫权等问题上.
  以沈家本、伍廷芳、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展开了激烈的辩驳.
  当然最后的历史是法理派最终的失败,也是清朝封建王朝本质的必然.
  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
  经过"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这场激烈的争论,尽管双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愿主导修律,但在双方的合力之下,一方面,新律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如《大清新刑律》删去了纲常名教的基础--《五服图》,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刑事民事诉讼法》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了"宗法"、"家族"、"服制"的作用,并采取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另一方面,在礼教派坚持下,修律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如律后附《暂行章程》五条.由此,中国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伴着"礼教派"与"法理派"的斗争而修订的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实行,但对其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的影响极大,有些是起草法律的根据或蓝本,有些则直接被沿用.
  "礼法之争"的结果也使中国在法律发展方面溶入了世界,中国的法律不再独立于世界之外,而成为其中的一员,此后中国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有了衔接,能够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及时吸收西方的先进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礼法之争"关系到法律的起草、签注、修改、审议、表决各部门,其中有修订法律馆、宪政编察馆、法部、资政院、中央各部,参与者中不乏身居高位的硕学通儒或封疆大吏,还有一般官吏、士人及在华的外国人.双方为驳倒对方,在新律中贯彻己方的主张,精心演习法律,著书立说.同时,外国法典的翻译,中国法典的出版,法律学堂的设置,法学会的建立,法政研究所的举办,都一片繁荣.可以这样说,正是"礼法之争"双方对法律的争论和推演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