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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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秦朝赋税制度  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秦朝赋税制度
  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此外,秦王朝还征收“户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汉朝赋税制度
  基本制度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汉书·食货志》).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
  与秦差异
  汉与秦所不同的是,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被迫采取“休养生息”政策.
  汉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规定十五税一;
  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但这并不能说明汉代人民的负担轻,因为早期封建王朝对人民的征敛中,往往按丁口征收,即重征人头税,汉王朝除征田赋外,还征“算赋”、“口钱”和“更赋”.算赋、口钱是人头税.
  汉高祖四年始为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
  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
  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时减轻算赋三分之一,民赋四十钱.口钱是未成丁的人口税;
  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国用匮乏,“民三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
  魏晋南北朝赋税制度
  计亩而税、计户而征
  魏武帝初兴,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
  《占田令》
  晋武帝(265~290在位)统一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南朝赋税苛重混乱.
  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二十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的法令,规定一夫一妇每年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并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责三长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唐朝赋税制度
  唐初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了土地占有状况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安史乱后,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唐会要》卷85),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法不再适用.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宋朝赋税制度
  宋朝王安石变法.其中,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明朝赋税制度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清朝赋税制度
  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但由于军需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一条鞭法虽然把徭役银挪向地亩征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
  康熙(1662~1722)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以至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收.
  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宣布,以五十年(1711)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雍正(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清代咸丰(1851~1861)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税、当税和牙税等项.
  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卖买土地房屋者,由卖主依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
  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
  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税之法,严格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无“契尾”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
  “牙税”系征自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给,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令纳税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当税”系当铺的营业税.顺治九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各当铺每年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当铺征税制,依等级每年征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其后成为当税的标准.雍正六年制定当帖规则,令纳帖费,其额各地不同.以后产生种种附加 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五两者,至光绪(1875~1908)年间增至五十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