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请简单的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吧,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5 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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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信托业在中国,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最早伴随改革开放萌生,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势在必行,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将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据初步统计,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场已经推出了四十几个信托产品,吸收信托资金逾70亿元.同时,证券市场基金作为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已经为人们日常 信托
  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国信托业是在混沌中诞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起来的.在中国,信托业务因为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
  编辑本段信托术语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瞩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 信托
  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资风险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
  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编辑本段信托业务的主要类型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乃至信托投资者投资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对信托业务进行清晰地认识,因而首先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认识.   由于划分信托业务种类的标准不同,信托业务的种类非常繁多,比如,以委托人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以信托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金钱债权信托:以受益人为标准划分,信托又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等等.无论信托种类如何划分,每一种划分都只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信托业务的性质,每种划分方法又都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例如,一项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它可以分别是个人信托、任意信托、不动产信托和私益信托.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 信托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① 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② 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③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④ 信托的运作: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在此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层关系:一是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而不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三是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四是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五是受托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作范围进行运作,受托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信托财产亏损.   ⑤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结束: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其体现为:安全性,成立信托固然不能防止财产因市场变化而可能遭受投资收益的损失,但却可以防止许多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保密性,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将属于受托人,往后的交易却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使原有财产人的身份不致曝光;节税,在国际上,信托方式是避税的重要方式.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需完善.   ③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对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有任何主张;对受托人的债权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所以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可以说,信托财 信托
  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