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 洛克 卢梭关于契约论有哪些主要观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9 09:54:56
霍布斯 洛克 卢梭关于契约论有哪些主要观点?
霍布斯 洛克 卢梭关于契约论有哪些主要观点?
霍布斯 洛克 卢梭关于契约论有哪些主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是对国家神权论的直接否定.\x0d社会契约论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因人们滥用自然权利而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违背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为了防止统治者专横,洛克、孟德斯鸠主张分权制.\x0d卢俊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的天然权威.社会秩序或制度并非源于自然或强力,而是建立在人民自由意志所订立的社会契约之上的.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使每个个人如果不集合起来将面临毁灭,因而人类必须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既能够以全体的力量来保证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又能够使每个结合者不丧失自由和平等.因此社会契约的要旨是在订立契约时,人人无保留地将自身及其全部与政治结合体有重要关系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并同意接受“公意”的指导,目的是保障自己的自由、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条件是人人无例外地遵守契约.由于结合者并非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所以在订约后他仍然是自由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亦即“共和国”.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契约下,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才不至于丧失平等和自由.\x0d卢俊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民主主权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而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是行政权的根据.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者.“公意”是国家的灵魂,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公意”体现为法律.法律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因此它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因为人们唯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不仅有定期决定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利,而且有通过起义推翻违反契约和法律、实行暴虐统治的君主的权利.卢俊承认宗教的社会作用.他认为,人们进入政治社会后需要由宗教来维持相互之间的关系.由于基督教有害于国家,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公民宗教”.它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教条,而只是维系人们关系的社会性的感情.\x0d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卢梭的民主主义思想.\x0d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不一样的地方.洛克认为人们成立政府在自然状态下的转让权利是有保留的,生命权和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是没有被转让的,这样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没有转让的权利不被侵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却是另外的进路,其实说卢梭是一个破坏者不如说他是一个建设者,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构建了一种适合统治的方法,就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卢梭的契约论容易导致专制”.卢梭认为人民将一切的权利给了政府,这样没有任何可以保留的权利,在这里卢梭用“公意”这个词语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认为人们将权利的全部转让后,有其中的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是侵犯了自己的权利.\x0d洛克试图利用社会契约论证明,政府是根据多数人的意志组成的,政府根据人民的同意来实现人民的统治.到了18世纪,卢梭把洛克的思想推向极端,认为人民的同意是在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从而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他说:“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卢梭的民主观就是直接民主,一种一致同意的民主,一种程序极为简单、最好是不需要程序的民主.为此,卢梭主张强迫个人服从公意,排除党派政府,反对代议制,尊重多数的绝对权威.在卢梭那里,人民的统治变成了绝对多数原则.\x0d社会契约论中暗含着一个原则:国家和政府只是作为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者时才是合法的,一旦它侵吞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给它的自然权利,它就变成了罪恶的存在.当然,关于自然权利,以霍布斯为首的保守派与以洛克为首的激进派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前者强调人们在向国家转让其固有权利之后其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威的高度一致,后者则强调对于暴政的抵抗权,并用作为平民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政治纲领.\x0d社会契约理论一般认为是自然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这个诉诸理性的学说在洛克和卢梭那里得到发扬光大,我们所见的学说也是这两人为主.其实除了他们之外,还有很多的法学家也是用这个学说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的,格老秀斯、霍布斯等人也是这样的支持者.当然我们也不可以忘记美国的缔造者们,他们将这个思想写在了他们的宪法中“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每一个人都从他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相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在人们中间成立了政府.”这个可以说是对于社会契约论的经典的描述.\x0d由社会契约理论导致的主权在民理论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论深入到达美国的第一批殖民者的人心,在清教徒中,将契约当作“国家”的成立基础在新英格兰、康涅狄格、罗得岛等地是普遍实行的.著名的“五月花盟约”(1620年)宣告,签名者“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随时按照最适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观点制订公正平等之法律、法令、宪法并选派官吏,誓当信守不渝”.在独立战争爆发前,革命权利的理论大量涌现.正如《独立宣言》声明,“政府从被统治者的同意获得公正的权力”,“任何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民即有权变革或废除它,并且建立新的政府,根据这些原则奠定它的基础,并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的方式组织它的权力”.此时各州的宪法也充满了契约论.\x0d社会契约论引发了新的国家的诞生,因此,它的历史进步意义是不容否认的.但是,自然状态是不可论证的假设,自然权利主要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恩格斯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们,也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