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明清时期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表现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5 22:06:21
请问:明清时期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表现是什么
请问:明清时期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表现是什么
请问:明清时期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表现是什么
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明代社会尽管依然维持着鲜明的贵贱等级结构,但与前代相比,已有了十分明显的进步和变化.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这既体现在平民与国家的关系上,更体现在地主与佃农和雇工的关系上.导致此种变化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商品经济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日益深刻的渗透,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x0d明代前期,朝廷通过严密的户籍管理对平民百姓实施严格的约束.无论是行之于乡村的里甲制,还是行之于城市的坊厢制,都是以丁户为基本的编制单位,农民因为要按照人丁多少负担相应的差徭,所以不准随意脱籍迁徙,这给他们自由择业带来很大限制.至于被编入匠籍的手工业者,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更为低下,不惟不能自主择业,人身也受到朝廷严厉控制,对国家的依附性很强.明代中叶以后,官府对平民百姓的控制偏重于赋税征收和社会治安,而赋役征收随着“一条鞭”法一类的制度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倚重于土地,因而官府加强了对土地的控制而放松了对丁户的控制,正如顾起元所说:“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这样,对于明初特别强调的“丁业”方面的限制也就趋于松弛,平民百姓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职业选择和变动.受到国家人身束缚很严的手工业者,在明代中期以后也获得越来越大的自由.成化、弘治时期,朝廷将强迫轮班匠亲身到指定地点服役逐步改变为纳银代役,无力纳银者则允许亲身服役.到嘉靖末年,轮班工匠一律征银,朝廷以银雇工.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也可从事农耕,人身束缚大为削弱.\x0d作为明代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与前代相比,法律地位有了明显上升.在宋、元时代,佃客在法令中虽然具有“良人”的地位,但与地主之间则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法令对这种依附关系是加以维护的.如宋代法律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可减罪一等,元代法律也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只罚烧埋银若干,而不须抵命.明朝建立后,对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不平等的法权关系作了改变,国家不再承认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法律上都被当作平民看待.当然,朱元璋也未赋予两者绝对的平等地位,他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可见,在日常礼仪方面,地主对于与其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佃户仍享有优越地位.另外,还要看到,法律规定与实际生活并不完全相符.明代佃农的法律地位虽有了上升,实际上并未能真正摆脱人身依附,主佃间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关系,而且地主的社会地位越高,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越强.但无论如何,明代佃农获得了以前所没 有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