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集网络反腐】如何评价网络反腐的作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00:20:22
【聚集网络反腐】如何评价网络反腐的作用
【聚集网络反腐】如何评价网络反腐的作用
【聚集网络反腐】如何评价网络反腐的作用
最新的例证是,中共中央编译局原局长的学生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详细描述畸形的师生之恋,将中央编译局原局长的腐败丑闻大白于天下.海外一些观察家认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执政者有意识地通过开放网络反腐的渠道,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但是,也有一些海外观察家认为,网络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可能是换届选举的后续效应,言外之意,网络反腐不仅具有可控性,而且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意味.网络反腐成为少数人党同伐异、排斥异己的手段.\x0d对于网络反腐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是非常困难的.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因此,人们无法从政治动机或者政治目的出发,对于网络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网络披露出来的腐败信息,的确有助于执政者减少查处的成本,但从网络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来看,恐怕绝大多数都在执政者的预料之中.可以这样说,网络在反腐过程中充其量只是充当一种助推器,并非所有网络披露出来的案件,都不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掌握之中.反腐败是一个非常复杂漫长的过程.网络之外的举报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 70%以上,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 95%以上.一些学者之所以对网络反腐寄予厚望,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学者不了解反腐败的内在机理以及工作流程,他们天真地以为网络披露的腐败案件,都不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掌握之中.事实上,绝大多数网络披露出来的信息,都是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信息.但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及时或者来不及处理,结果导致举报人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披露出来,希望以此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注意.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腐败案件的时候,必须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说明执政者随时关注网络反映出的腐败信息,试图通过加快网络披露出的腐败案件查处的速度,减少公众的焦虑.通俗地说,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腐败案件存在“排队现象”,很多案件举报给纪检监察机关之后,很难得到及时的处理.太多的事例证明,一些举报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按部就班处理腐败案件,而没有看到腐败案件背后的情绪,必然会放大网络反腐的作用.\x0d笔者之所以对网络反腐持谨慎态度,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具有不可逆的扩散性.一旦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那么,将会对当事人构成永久的损害.在中国民主政治转型时期,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网络反腐政治悲剧的发生.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就曾经发现过极端的案例.某个地方进行换届选举,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网络发布一些真假莫辨的信息,引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注意.等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证之后,换届选举工作已经结束.这种特殊的争斗形式,令人感到不寒而栗.如果对网络反腐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看到网络在反腐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作用,那么,就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x0d当前我国网络反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举报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带有明显的泄私愤特征,许多信息真假难辨.中央编译局原局长腐败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当事人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表长篇文章,以鱼死网破的心态揭露腐败案件.举报人文章中涉及大量的真名实姓,一些无辜者被迫卷入其中.现在已经有学者开始分析这起网络举报案件,认为在谴责腐败分子的同时,也应该追究举报者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x0d其次,网络举报案件往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司法机关查处腐败案件,但却无法保护无辜者的个人隐私权.部分学者认为,腐败案件涉及的公众人物分为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对于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因而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网络举报腐败分子不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大量网络举报信息包含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如果对这种现象听之任之,那么,保护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部分学者认为,如果公民认为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补救.但是,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由于网络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即使通过诉讼获得“说法”,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以,对于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格外警惕.\x0d第三,网络反腐往往采取“人肉搜索”的方式,将网络技术搜索的信息和网络使用者提供的信息结合在一起,构成一种特殊的“数据库”,从而使公民时刻处于危险状态.网络的“人肉搜索”是一种非常奇特的信息搜集整理归纳系统.从法律上来分析,每一个网络使用者提供的信息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就会构成完整的信息链条,从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的“人肉搜索”只是针对腐败分子,因而不会大规模地侵犯公民的权利.但在笔者看来“,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在没有证明被举报人为腐败分子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披露被举报人的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的“人肉搜索”是一种信息的叠加效应,每个公民虽然提供了信息,但是,从单个公民提供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来看,一般不构成侵权,因而不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可以由一个人来实施,也可以由多个人共同实施.发起“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服务使用者来说,只要提供的信息足以侵犯公民的权利,那么,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x0d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用网络的基本特性,提高公民反腐败的热情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执政者必须充分意识到网络反腐的负面作用,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推动反腐败事业健康发展.假如把希望寄托于网络,试图利用网络营造反腐败的轰动效应,那么,最终很可能会失去民心.\x0d从网络披露出来的腐败案件内容来看,大都带有桃色新闻的特点.这一方面反映出网络反腐具有猎奇特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腐败案件的基本特征.部分媒体认为,网络反腐说明公众对于官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差池就有可能会被举报.其实,道德评价在中国官员评价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生活作风问题或者桃色事件充其量只不过是点燃腐败案件的导火索,举报人之所以将生活作风问题作为网络举报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进而向体制内施加压力.对于官员来说, 网络的存在固然是噩梦,但如果因此认为网络具有推动民主政治改革的作用,似乎是痴人说梦.腐败是一种体制内的特殊交易行为,腐败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会得到体制的庇护.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建立一种开放的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腐败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会损害执政者的公信力,但却可以给个人带来现实的利益.消除腐败的影响,必须首先建立一种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让公众监督政府官员,并且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加非法政治交易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