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问题1.我国宪法序言宣布: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完成,人剥削人制度已消灭.2.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31 01:06:49
关于我国宪法的问题1.我国宪法序言宣布: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完成,人剥削人制度已消灭.2.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关于我国宪法的问题1.

关于我国宪法的问题1.我国宪法序言宣布: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完成,人剥削人制度已消灭.2.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
关于我国宪法的问题
1.我国宪法序言宣布: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完成,人剥削人制度已消灭.
2.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问上述两项是否矛盾?应如何理解?
字数越多越好.

关于我国宪法的问题1.我国宪法序言宣布: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完成,人剥削人制度已消灭.2.宪法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
我需要知道的是你在哪里需要这个答案,如果是需要书面考卷回答的,应该这么回答:
当然不矛盾,宪法序言的所谓消灭剥削制度,主要指的是消灭非社会主义或者说反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被推翻,而我们现在的非公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下搞得,是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促进流通,增加就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接受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社会主义.
如果是课堂讨论或是自我分析,应该这么分析:
肯定矛盾,不过是为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现状做出某种宪法上的支撑,并不意味着个私经济不是剥削的和压迫的,事实上,在我们目前这样一个阶段,经济结构不可能如宪法所说那么理想化,国营经济的比重不宜太高,经济的活力比稳定重要.另,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们政治上改革还不到位,有一些话不敢明说而已,于是就是这样声东击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