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的创造性如何区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5 17:18:41
专利中的创造性如何区分
专利中的创造性如何区分
专利中的创造性如何区分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无论是《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非显而易见”,还是日本专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着概括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例如,由多个公知产品或者方法组合在一起的各种 “拼凑”发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做出、不能轻易完成的,但这样的“拼凑”发明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创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实并非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其实是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但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则该发明创造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都会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上述关于创造性概念的文字论述虽然与其他各国有着的明显的不同,但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对“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这样一来,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就回归到了欧洲专利条约等国际规定.
有趣的是,尽管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种种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国在审查指南中的具体论述予以弥补了.换言之,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创造性概念所概括.那么,怎样定义创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国的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具体论述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宇宙中事物变化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量变,一种是质变.发明创造也不例外,发明创造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给出,即: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有区别的.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